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水利厅:
根据《海委关于开展2018年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通知》(海水土保〔2018〕1号)要求,2018年5月8-9日,我委、山西省水利厅、朔州市水利局及项目沿线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水土保持督查组,对新建设铁路大准至朔黄铁路联络线工程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督查组现场检查了项目路基区、桥涵隧道区、弃土(渣)场区等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听取了建设、监理、监测等单位的汇报,并与建设单位就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需要抓紧落实的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位于山西省,于2012年4月开工,2015年9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12年10月,委托内蒙古兴融生态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林丽景生态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分别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拦挡、护坡、土地平整、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二、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1.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存放地之外弃土弃渣,且未履行弃土(渣)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下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
2.项目个别弃土(渣)场占用河道,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隐患。
3.项目部分弃土(渣)场未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拦挡、削坡分级、护坡、排水、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部分水土保持设施有损毁。
4.项目部分弃土(渣)场整治过程中,拦挡、苫盖等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水土流失隐患。
5.项目已投产,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组织建设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项目弃土(渣)场的位置、方案设计、措施落实、水土流失隐患等情况进行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2.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弃土(渣)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
3.建设单位应抓紧清除在河道内的弃土(渣),清理前要做好弃土(渣)的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清理后的弃土(渣)要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做好水土保持措施防护。
4.建设单位应抓紧完成全部弃土(渣)场的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对存在高陡边坡的弃土(渣)场进行削坡分级,抓紧落实弃土(渣)场的拦挡、护坡、排水、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对植被恢复效果差的区域进行补植补种,对有损毁的水土保持设施及时进行修复。
5.建设单位应加强弃土(渣)场整治过程中的临时防护,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落实临时排水、苫盖、拦挡等水土保持临时措施。
6.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抓紧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7.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弃土(渣)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水土流失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8.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管理、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督查意见要求,认真整改落实,于2018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我委。
2.山西水利厅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组织做好督查意见落实跟踪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朔州市水利局组织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水利局开展跟踪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请山西省水利厅于2018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跟踪检查情况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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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