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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关于北京至雄安新区城际铁路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海水土保〔2018〕3号)
http://www.ziboshengxi.com 时间:2018-05-25 08:49:45 来源:海河水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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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水务局,河北省水利厅:

根据《海委关于开展2018年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通知》(海水土保〔2018〕1号)要求,2018年4月14-15日,我委、北京市水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大兴区水务局、廊坊市水务局及保定市水利局组成水土保持督查组,对北京至雄安新区城际铁路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督查组现场检查了项目施工生产生活区、桥梁区、隧道区等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的汇报,并与建设单位就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需要抓紧落实的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该项目位于北京市、河北省。北京段于2017年12月开工,计划2019年10月完工,建设初期,建设单位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18年1月,分别委托西安黄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地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北京段表土剥离与防护、土地平整、苫盖、拦挡等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一定进展。河北段于2018年3月开工,目前正处于施工准备期,计划2020年10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

二、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1.项目北京段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滞后,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规范,未按规定向我委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下称《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等有关规定。

2.项目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有关规定。

3.项目北京段表土、临时堆土集中堆放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苫盖、拦挡、排水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体系不完善,防护标准低,存在水土流失隐患。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在施工准备期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形成整个建设期水土保持监测资料,并及时向我委、北京市水务局及河北省水利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报、年报等监测材料。

2.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及时向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严格表土剥离及集中堆放,加强临时堆土的苫盖、拦挡、排水等临时措施防护,形成完整的临时措施防护体系,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4.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在施工准备期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形成整个建设期水土保持监理资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5.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及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植物、工程措施,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6.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明确建设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参建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7.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8.建设过程中,如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与水土保持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要求,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9.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0.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日程管理、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督查意见要求,认真整改落实,于2018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我委。

2.北京市水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组织做好督查意见落实跟踪检查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北京市水务局应要求大兴区水务局开展跟踪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河北省水利厅应要求廊坊市水务局、保定市水利局组织沿线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请北京市水务局、河北省水利厅于2018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跟踪检查情况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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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3日

 
     
     
  编辑: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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